南洋商报,东海岸版《继破方框》
刘继方专栏 (刊登:15/01/10)
“阿拉”字眼“专用权”的争议,及多所教堂及学校遭纵火事件,至今没有证据证明两者间有确凿关联,要如何猜随你意,不过,一旦说出来,肯定惹上满身蚁。
目前,国家宪法没有禁止非回教徒使用“阿拉”字眼,可是也不代表允许非回教徒乱用,更何况在我国人民日常生活中已经被“浅移默化”,非回教徒根本没必要使用“阿拉”字眼。
鄙人现在只想谈谈“阿拉”字眼的含义。
根据国文字典,“阿拉”是阿拉伯文,意思是上苍(Tuhan)。就算没注明它属回教徒专用,但向来我们都知道,“阿拉”就是指回教徒所拜的Tuhan,神或上苍。
在回教经文里,“阿拉”是唯一的神,他们祈祷时很明显的念道“Ya Allah Ya Tuhanku”;以我国国民的普通常识,“阿拉”字眼几乎属于回教专用,难道你听过佛教,道教,兴都教诵经里也出现“阿拉”字眼?
当然,《先锋报》坚持“立场”,也是因为有基督教堂引用“阿拉”字眼的特别个案,也可从地理及教徒文化等角度去看待。
法庭的判断是根据白纸黑字,法律上也确实没有禁止非回教徒使用阿拉字眼。然而,在我们这个多元种族、宗教的社会里,长久以来,大家“有形或无形”中,已经对“阿拉”字眼的使用“权”有一致认同,即“阿拉”就是回教的“神”。
虽然有这样一致的认同,也不代表非回教徒不准念出“阿拉”字眼。就如丹大臣聂阿兹所说的,非回教徒还是可以使用“阿拉”字眼,但不可滥用,也就是说避免有侮辱性的使用方式。
在丹、登两州,非回教徒,尤其华人,一直受马来文化的影响,都有不经意地脱口讲出“阿拉”这个字眼,但那完全没有宗教意义的。
“阿拉”在他们的口中说出来,只不过是一种习惯,而回教徒不只不发怒,反而觉得更亲切,有如同乡或兄弟一般。
很多事情没有条文明示,必须从国情和民情去考量,因此,大家应该有充份的智慧,避免具争议性的作法。
丹、登非回教徒华裔脱口讲出“阿拉”字眼,至今不见他们面对禁止或讨伐,这就是所谓的“地方情”。试想如果有一天,丹、登华人被禁止使用“阿拉”字眼,“三万”肯定接到手软,每天被罚不知多少回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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